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院务公开

关于我院实行药品零差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点击数:1,786 字号:

各位病员朋友:

按照重庆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县将全面启动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并同步实施药事服务费补偿政策。现依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的通知》(渝卫体改函〔201548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渝府办发〔2013222 )、《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3121 号)等文件精神,就我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收取药事服务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实施药品零差价与收取药事服务费同步进行,均从2015 10 1 0 时起。

二、药品零差价政策

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药事服务费等方式予以补偿。

三、药事服务费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

1.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9/人次。

2.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290/人次。

(二)资金分摊

1.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2.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

(三)患者承担标准

1.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每门(急)诊人次(疗程)病人2/人次、每出院病人29/人次。

2.非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每门(急)诊人次(疗程)病人9/人次、每出院病人290/人次。

四、其他

1.中药饮片暂不纳入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或住院治疗期间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药事服务费由本人承担。但门诊就医的,3日内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可凭相关票据到医院退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扣减个人承担部分),逾期医院将不再受理。

3.同一参保人员3日内在医院同一科室多次门诊就医,原则上只计算一次药事服务费。

4.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药事服务费,计入医院总额预付结算的总额。

 

 

开县人民医院

2015928

感动 同情 无聊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愤怒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